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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權益 苗栗下月起擴大不動產查核 

為減低不動產消費糾紛,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安全,苗栗縣府將於12月份起擴大不動產經紀業廣告(含實地)查核,並表示不動產經紀業應確實重新檢視並依事實修正所刊登之不動產廣告,以免違反條例規定遭受裁罰。

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違反前2項規定者,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廣告部分也是此次查核重點,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及組織型態為「公司」或「商號」,經紀業為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廣告有「建築物坐落地點」、「不動產面積」、「外觀、設計、格局配置」、「不動產建材」、「公共設施或交通道路」、「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外在環境、視野或景觀」、「標示之優惠或貸款額度」、「停車位」、「其他涉及不實廣告內容」等等,與實際或事實不符之表示或表徵者,將視為不實廣告。

資料來源:【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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