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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房屋終止租約時 應註銷營業登記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一旦租約終止時,務必要求承租的營業人辦妥營利事業變更地址或註銷營業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才能適用較低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減輕租稅負擔。

該處說明,房屋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房屋稅,目前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稅率為1.2%、本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非住家非營業用則為2%、營業用為3%。為了自身權益,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若租約到期,營業人未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營業地址或註銷營業登記,將影響房屋收回自住後應享有之租稅權益,包括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等。例如房屋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時,就會因設有營業商號而不符規定,而影響權益。

該處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依規定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如您的房屋有使用情形變更,提醒需及時申請,才能把握最佳節稅時機。

資料來源:【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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