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注意! 自用住宅可免徵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的房屋,可免徵房屋稅。此外,若屋主為低收入戶,同樣可享有免徵房屋稅優惠。據財政部函釋,為減輕國內貧民及低收入戶的經濟壓力,無論是貧民或低收入戶持有的自住用住宅,均可比照上述《房屋稅條例》規定,免徵房屋稅。
雲林縣稅務局指出,屬低收入戶的納稅人,若想免徵房屋稅,應檢具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以減輕稅務負擔。不過,該項優惠僅低收入戶適用,若納稅人為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則不符合免稅資格。
申請房屋稅優惠 各地程序不同
雲林縣稅務局提醒,低收入戶得以免徵房屋稅的期間,與低收入戶證明書的起迄日期相同,納稅人的證明文件期效屆滿後,須再次申請核定低收入戶資格,並於獲得核准後重新申請房屋稅減免。不過,也有不少地方稅務局會主動協助低收入戶辦理房屋稅減免優惠。
據各地方稅務局資料,會主動為低收入戶辦理首次房屋稅減免作業的縣市,計有基隆市及屏東縣。其中,基隆市需經由地方稅務局派員進行房屋現勘,確認房屋供作住家使用、且有居住事實,才會主動辦理減稅;屏東縣財稅局則是依縣府社會處通報低收入戶核准列冊資料主動辦理。至於會主動展延符合資格房屋免稅期間的縣市,則有台中市、彰化縣等。因各縣市規定不同,建議民眾在申辦免稅優惠時,可先行請教地方稽徵機關,以免讓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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