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拖! 內政部修法助危險建物改建
內政部日前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65條修正草案,除了簡化地方政府對都更案內的危險建物之代為拆除的程序,也提高了容獎機制,期望透過雙管齊下的修法,協助民間加速重建。該修正草案後續也將在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搭配「建築法」代為拆除的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者,可在保障民眾應有權益的前提下,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並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藉此加快更新腳步,達到維護民眾居住安全的目的。
另外,在獎勵提高方面,此次修正草案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的6層樓以上都市高風險建物,將容積獎勵放寬至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而對於已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之建物,因其改善的迫切性,更可放寬到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以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期望以此鼓勵民間加速重建作業。
內政部表示, 921大地震發生後,政府已修法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但於1999年12月修法前的6層樓以上高風險建物約有3.6萬件,其中估計近1%的建築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但因影響戶數較多,整合作業不易,再加上獎勵不足,一直以來在實務推動改建方面成效不彰;期望透過此次修法,讓危險建築的改建進程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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